年度報告公示作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企業每年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這為政府相關部門有效采集和社會公眾查詢企業真實狀況奠定基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抽查的方式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監管,將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信用監管方式取代行政處罰方式,達到引導企業規范經營的目的。同時,將年度檢驗改為年度報告公示,也有利于避免市場主體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轉的退市境地,彰顯政府服務功能。對于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和對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而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采取相關信用約束措施,從而更有效地監管企業,促進其誠信守法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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